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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農授漁字第1081332257A號

    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訂之評鑑方式,由本會邀集評鑑委員,以評鑑指標(如附表)為基準,辦理經核准成立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進行評鑑。

    三、本要點所訂評鑑對象、評鑑範圍及評鑑期間如下:

    (一) 評鑑對象:前一年度一月二日前經本會核准設立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

    (二) 評鑑範圍: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接受遠洋漁業經營者委託辦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相關資料。

    (三) 評鑑期程:本會應於當年度七月一日前,完成仲介機構之評鑑。仲介機構因故不能於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預定評鑑日期十個工作日前或通知書送達後五日內,檢附理由向本會申請更改評鑑日期,其申請更改之評鑑日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仲介機構設有分支機構或服務據點者,應註明以利一併納入評鑑之參考。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附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指標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