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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將「台東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正為「臺東志航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並調整其禁建、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4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名稱「台東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正為「臺東志航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二、臺東志航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係臺東志航基地之範圍。
三、臺東志航機場主跑道禁建、限建範圍:
(一)
禁建區:
1、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向外各延伸300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150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2、滑行道兩側及機堡外緣起,各向外50公尺。
3、滑行道及飛機疏散道之閉合區。
(二)
限建區:
1、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15,000公尺,其寬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4,000公尺,所形成喇叭口形之斜面。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3,000公尺處,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高距比為1比50,其後延伸至15,000公尺處,其高距比為1比40。
2、轉接面:自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0公尺處,向外420公尺,並向兩端延伸至與進場面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其高距比為1比7。
3、水平面:以跑道中心點為圓心,在距機場標高60公尺之上空,以4,000公尺半徑(作圓弧,各圓弧相交之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
4、圓錐面:自水平面之周圍,以2,000公尺之水平距離向外側斜上方,延伸所構成之斜面,其高距比為1比20。
四、臺東志航機場戰備跑道禁建、限建範圍:
(一)
禁建區:自跑道兩端端點起,各向外153公尺,內邊與跑道兩側道肩同寬,外邊寬153公尺所構成之梯形;長包括跑道全長,寬自跑道道肩起,向兩側各展50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二)
限建區:
1、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15,000公尺,其寬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4,000公尺,所形成喇叭口形之斜面。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3,000公尺處,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高距比為1比50,其後延伸至15,000公尺處,其高距比為1比40。
2、轉接面:長包括跑道全長,寬自跑道兩側禁建區外緣起,向其外方各延伸62公尺,並向兩端銜接至跑道端禁建區端線為止,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其高距比為1比7。
五、管制事項:
(一)
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二)
為確保機場飛航安全,於禁、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須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作戰區同意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
臺東志航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禁、限建範圍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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