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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申請者資格文件、切結書及身分證明(請與企畫書分開,單獨裝訂一冊):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者應檢附經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3、申請者最近二年內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設立登記或立案未滿二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4、切結書: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並承諾於獲本局補助之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同意本局於不洩漏獲補助者營業秘密、個人資料等情況下,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提供獲補助案各項相關書面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異業合作、票房或收視點擊調查、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等),以利本局就補助案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並應配合本局辦理產業調查提供相關資料,由本局將前述相關資料提供本局委託之研究單位,就補助案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5、企畫書所列應具中華民國籍者,如經紀人、藝人,藝人如為團體,則團長及半數團員以上應符合前揭國籍規定,且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企劃執行團隊除上述人員,其有外籍人士者,應檢附我國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二)
申請人應檢送企畫書紙本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一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集結成冊(限於頁面左側膠裝,不得以活頁裝訂),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企畫書」、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如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正體中文譯本。企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企畫書名稱:應載明為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
2、企畫內容說明:
(1)
企畫目標及背景。
(2)
企畫所列藝人描述:包含但不限於風格定位(如:曲風類型)、才藝與專長、成就與實績及簡歷。
(3)
整體發展策略說明,應包含但不限於:
A、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B、國內外行銷策略與作為。
C、國內外競爭力分析。
D、重點內容描述:應包含但不限於培訓、音樂製作、藝人跨業及跨媒體行銷策略與方式、經紀商務模式等內容。企畫書所列藝人為近三年獲金曲獎或金音創作獎「最佳新人(團)獎」得獎者,應另說明得獎後下一張音樂作品之製作發行規劃。
(4)
企畫執行團隊簡介:執行企畫所需之負責人、經紀人、音樂製作人、培訓講師等企畫主要人員之簡歷。
(5)
績效指標:應提出整體企畫執行之重要成果產出預估及計算方式(可為質化項目敘述或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項目),並應分年訂定重要工作項目查核點;該績效指標項目需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且需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達成該指標後再予撥款。
(6)
回饋計畫: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3、其他證明文件:
(1)
企畫執行團隊所列人員、培訓講師、合作團隊等主要執行團隊人員之合作意向書。
(2)
申請者與提案之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之藝人之經紀權利證明或契約證明。
(3)
足以表現提案之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藝人之實績或作品(如:DEMO帶、現場演唱側錄帶等)。
4、企畫書各項工作執行預定進度表。
5、經費預估明細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三):應列明支出項目及金額,及各項目之經費配置比率(例如:培訓、製作、行銷宣傳等)。
6、申請者概況:
(1)
基本資料。
(2)
營運及財務狀況。
(3)
經營團隊簡介。
(4)
經營理念及策略。
(5)
演藝經紀能力及實績。
六、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三點第一款或第四點規定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局應遴聘相關業界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通過書面審核之申請案進行評審,除申請案所列藝人為近三年曾獲「最佳新人(團)獎」者另由評審小組個別就其企畫書進行審查外,其餘皆採競爭型審查;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外聘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五)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評審小組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企畫內容產、製、銷經紀效益占百分之四十。
2、申請者演藝經紀實蹟及企畫執行團隊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3、經費配置占百分之二十。
4、績效指標之合理性與可行性占百分之十五。
(六)
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七)
獲補助者申請企劃變更、補助金核撥(如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名案由,向本局申請審查。審查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一定比例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並經本局核定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企劃執行或辦理補助金撥付事宜。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八)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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