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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台財稅字第10804517560號

    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八點

    部  長 蘇建榮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納保官辦理權利保護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 涉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 現為或曾為與權利保護事項牽涉之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或決行人員。但經納稅者同意核稿人員為納保官得不予迴避者,不在此限。

             納保官之迴避,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有關迴避規定;其屬主管或副主管人員充任者,應併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