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221
    台內營字第1080801752

    修正「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

    附「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

    部  長 徐國勇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 成長管理策略

    1、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 其他相關事項。

    四、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 發展對策。

    () 發展區位。

    第 六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直轄市、縣(市)國土空間整體發展構想。

    () 直轄市、縣(市)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分布空間之保育構想。

    () 直轄市、縣(市)管轄海域保育或發展構想;無海域管轄範圍之直轄市、縣(市)免訂定之。

    () 直轄市、縣(市)農地資源保護構想、宜維護農地面積及區位。

    () 直轄市、縣(市)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 其他相關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內容,應視其需要包含下列事項:

    () 直轄市、縣(市)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 未來發展地區。

    () 發展優先順序。

    () 其他相關事項。

    五、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 發展對策。

    () 發展區位。

     十五  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