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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法令字第10804504600號

    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四條。

    附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四條

    部  長 蔡清祥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