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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法令字第108045046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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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四條。
附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四條
部 長 蔡清祥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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