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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文版字第108200637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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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第四條
部 長 鄭麗君
金鼎獎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金鼎獎獎勵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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