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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水利署令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經水政字第10806018940號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

    署  長 賴建信

     

    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認養單位應依第四點規定負責認養範圍內清潔維護工作,並巡視認養範圍,遇有設施遭受颱風、水旱災、地震、病蟲害等天然災害或人為損毀時,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處理。

      前項認養範圍內屬需辦理專業性維護工作或執行危險區域清潔維護工作,非認養單位能力可執行者,認養單位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三)向執行機關申請僱用專業技術工協助執行維護工作,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

    十三、執行機關得提供植栽、工具、物品、材料、所需耗品及誤餐便當等供認養單位維護管理使用,及得提供認養單位意外事故保險;並得提供認養單位辦理維護訓練與觀摩活動。

      前項認養單位辦理維護訓練與觀摩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並於活動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送執行機關備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核銷。

      申請認養綠美化水岸土地為企業或由執行機關依第十二點規定媒合法人或團體資助經費辦理維護工作者,執行機關不得依前項規定提供植栽、工具、物品、材料、所需耗品及誤餐便當等供維護管理使用,並不得提供意外事故保險。

      認養單位為企業,其執行認養工作支出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得檢附認養工作費用證明申請表(如附件四)及相關單據證明,向執行機關申請證明文件,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出具證明。

    十五、認養單位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並接受執行機關監督及考評,如有維護管理不善者,經執行機關要求改善而仍未改善或違反認養規定事項者,得終止認養。

      前項執行機關辦理考評認養單位維護情形,每年應定期辦理一次,並於考評工作後一個月內將考評情形函報本署備查。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