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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328
    台財庫字第10803645490

    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蘇建榮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其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均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四十五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第八條之一  依本辦法分配之獎勵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額;超過部分,應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

    一、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七萬元;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前項分配獎勵金之對象,不包括檢察官。

    第 十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已發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事後如發現有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情事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追繳。

     十三  條  (刪除)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