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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局視(推)字第10830015652號

    修正「金視獎獎勵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視獎獎勵要點」第六點

    局  長 徐宜君

     

    金視獎獎勵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 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於固定間隔期間,定時、連續(遇國定假日或特殊原因致正常排播受影響,經本局審認屬實者,不在此限)、公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精華帶參賽。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 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參賽者,以三名為限。

    5、參賽者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主持人獎或採訪獎;亦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採訪獎與企編獎。

    6、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精華帶參賽。

    7、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 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 活動及服務應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 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 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得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 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