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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調整稻米產業結構,鼓勵農作生產,並建立合理耕作制度,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計畫辦理措施如下:
(一)
轉(契)作:
1、轉作:種植經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核定符合本計畫輔導促進地方、區域特色發展目標之地方特色作物。
2、契作:種植本計畫重點輔導,具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之作物,須以契約方式生產。
(二)
生產環境維護:辦理本計畫輔導農田維護地力、兼顧生態機能,避免荒廢之措施。
(三)
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種植水稻、雜糧、果樹、蔬菜、花卉(本計畫景觀作物除外)或其他藥用、特用作物及苗木(圃)等,但不領取本計畫獎勵、給付或繳交公糧。
(四)
稻作直接給付:種植水稻(宿根與落粒栽培(再生稻)方式除外),但不繳交公糧。
種植水稻繳交公糧稻榖配合本計畫申報作業,一併受理。
三、辦理本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受理對象農地,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或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認定方式如下:
1、種稻有案農地:以稻作航測分布圖或稻農向各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稱公所)或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稱農會)申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2、契約蔗作有案農地: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八十二/八十三年至九十二/九十三年期之契作資料認定。
3、保價雜糧有案農地:由於保價收購雜糧規定轉出種植者不得再轉入,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間無新增面積,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4、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農地: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稻田轉作休耕補貼清冊認定。
(二)
承租臺灣糖業公司土地或地政機關未登錄地號(如河川公地自編地號)土地不得申辦。
(三)
除本計畫相關作業規範另有規定外,提供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單位作試驗用,並領有試驗補償費用之土地,不得申辦。
(四)
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資格之農地,得於未符基期年之期作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稻作措施受理對象另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及「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辦理。
四、本計畫各層級組成及受理權責單位分工:
(一)
中央策劃小組:由農糧署、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本會林務局、本會企劃處、農田水利處及輔導處組成。
1、農糧署權責如下:
(1)
研訂中程及年度計畫相關事宜。
(2)
擬定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小地主大專業農」農地租賃相關規範。
(3)
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推動稻作直接給付面積、轉(契)作作物種類及面積、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
(4)
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一般作物與特殊作物之轉(契)作期與生產環境維護期。
(5)
審核計畫經費及考核進度。
(6)
核撥資金事宜。
(7)
督導直轄市、縣市推動小組之執行情形。
(8)
協調及解決各單位遭遇之問題。
2、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及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權責如下:
(1)
研訂調整各地區之耕作制度模式。
(2)
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轉(契)作作物種類及區位。
(3)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選定地方特色作物。
(4)
擬訂轉(契)作作物栽培管理技術指導。
(5)
抽查各縣市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執行情形。
(6)
輔導轉(契)作作物種子供應等相關事宜。
3、本會林務局權責如下:
(1)
辦理本計畫轉(契)作短期經濟林相關培育苗木及產業發展事宜。
(2)
辦理耕作困難地規劃其他用途,如生態維護區、濕地等事宜。
4、其餘單位權責依本計畫中程計畫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縣市推動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權責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督導考核轄內鄉鎮執行小組辦理本計畫申報作業,查核各執行小組執行情形並審核執行小組所報之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清冊。
(2)
負責本計畫政令宣導工作,並解決轄內執行小組執行上之疑義。
(3)
訂定生產環境維護期及轉(契)作期與補(變更)申報期。
(4)
召開執行會議,公告轄內申報、補(變更)申報期、篩選提報至多五項地方特色作物品項。
(5)
協調執行小組分工及考核工作進度。
(6)
規劃轄內轉(契)作作物推廣種類及面積。
(7)
協調解決基期年農地租賃雙方爭議。
2、農糧署當地分署:
(1)
辦理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農地租賃獎勵、硬質玉米獎勵金及公糧稻穀價款核撥事宜。
(2)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選定地方特色作物。
(3)
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農地抽查。
(4)
輔導農會申報水稻繳交公糧稻穀、硬質玉米面積抽查及留樣作業。
(三)
鄉鎮執行小組:
1、鄉(鎮、市、區)公所:
(1)
公告及宣導轄內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之申報期、補(變更)申報期、申報項目及申報地點。
(2)
排定轄內村里受理申報作業。
(3)
受理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作業。
(4)
出入耕資料移送。
(5)
辦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勘查、複查、委外查核疑義釐清與通知不合格農戶。
(6)
造送轉(契)作獎勵及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清冊及媒體轉帳檔。
(7)
調查與輔導轄區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之面積。
(8)
宣導及推行年度計畫。
(9)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資料之建檔事宜。
(10)
辦理農會大專業農租賃基期年農地勘查。
(11)
農民耕作資料檔之建置、更新及異動。
2、鄉(鎮、市、區)農會:
(1)
協助推動計畫相關事宜。
(2)
公告及宣導轄內稻作(含稻作直接給付)、硬質玉米申報期、補(變更)申報期及申報地點。
(3)
受理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申報、審核作業。
(4)
辦理稻作(含稻作直接給付)與硬質玉米勘查、複查、委外查核疑義釐清與通知不合格農民。
(5)
造送公糧稻穀收購清冊、稻作直接給付發放清冊及契作硬質玉米獎勵金發放清冊。
(6)
辦理稻穀收購及協助農民將硬質玉米銷售至市場。
(7)
農民耕作資料檔之建置、更新及異動。
(8)
受理出租及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申請、媒合、協助簽約、資料初審、建檔及登錄、造送租賃相關獎勵清冊、勘查及匯款等。
(9)
勘查及協調解決基期年農地租賃爭議。
五、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規定如下:
(一)
同一田區同一年度內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每年合計以兩個期作為上限,且於同一期作不得重複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一個期作。
(二)
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達兩個期作者,取消第二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期作之次年同一期作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農地,就次年符合之期作辦理。
六、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程及方式如下:
(一)
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得同時申報全年兩個期作措施,農糧署得依當年度實際情形(如申報期間遇連續假日等),另公告調整之。
(二)
僅申報第一期作者,第二期作申報時間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補(變更)申報期辦理。逾規定申報時間概不受理。
(三)
農地現耕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或戶籍地公所、農會聯合申報地點辦理。
1、現耕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現耕人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印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
2、現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及「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現耕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有效期限内租賃契約書或代耕證明或耕作協議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
4、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契作合約書等)。
(四)
承租公有地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五)
農民應申報土地實際種植情形,若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申報面積不符時,應於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移送勘查清冊前或土地所在地公所、農會(初)勘查前辦理更正為原則;但當地直轄市、縣(市)自行訂定勘查期程者,農民應於期程開始前辦理更正。(每筆面積記錄至公頃以下小數點四位,四捨五入)
(六)
農民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原則於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契作硬質玉米,原則於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內地區特性,協調執行小組分工方式。
(七)
現耕人如為委託經營之受託人,應先提出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農會辦妥代耕手續後,始得辦理申報作業,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重覆申報。
(八)
農地基期年認定資格有疑義,耕作經營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應暫停受理,俟基期年資格確定、疑義釐清、爭議解決或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受理。
(九)
已受理申報案件,於期作開始前或期作間發生前款情事,除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公所、農會依本計畫規定期程辦理勘查,並留存勘查紀錄,供判決確定後辦理補發作業,其餘案件由受理單位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相關資料或釐清爭議,原則應於當期作結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同不合格案件,不予獎勵。
(十)
已核定案件經查證未符規定,其溢撥獎勵、給付應予追繳。
(十一)
執行小組受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之申辦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1、出入耕申報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2、建立土地基期年資料檔及耕作錄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3。
七、執行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登錄申報資料: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措施,應於申報期結束後二週內,至「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者,應敘明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八、執行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移送出入耕資料:
(一)
申報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1、每期作由農民戶籍所在地公所受理及審核後,應將非戶籍所在地之土地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勘查清冊二份(申報書影本及出耕移送表視實際情況需求),分送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勘查。
2、農地基期年認定基準資料,原則由戶籍所在地公所於受理申報時審查確認,若為新申請案件或基期年認定有疑義時,得請求土地所在地公所(農會)協助確認。
3、土地所在地公所收到其他公所所送之勘查清冊後,應即依規定辦理實地勘查,經勘查後於勘查清冊逐筆填寫核定項目及面積,並於「勘查結果」欄位簽註審核意見,且於勘查人、經辦人、課長及鄉(鎮、市、區)長等四處核章後一份留存,一份於限期內送還戶籍所在地公所,並由戶籍所在地公所登錄勘查結果。
4、出入耕土地經勘查認定為勘查不合格或申報不符時,由勘查公所核定勘查結果並通知農戶,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
5、受理申報公所分別於第一期作及第二期作申報資料登錄結束後一週內移送勘查公所,勘查公所於土地所在地之期作結束二週前函覆原受理公所。(高屏地區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期較北部地區早屆期,出耕至高屏地區資料請於受理申報後儘速移送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勘查)
6、契作硬質玉米請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4所訂期程辦理。
(二)
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無需辦理出入耕資料移送,惟現地勘查核定面積與申報面積不符時,由勘查公所通知農民並註明提出異議期限,而於異議案件確認後再將勘查結果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辦理登錄作業。
(三)
稻作繳交公糧稻穀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5所訂期程辦理。
(四)
稻作直接給付由受理申報公所或農會依附件一-6所訂期程辦理。
九、本計畫各項措施及其他相關政策輔導內容、作物品項、獎勵額度及查核、造冊撥款方式,由中央策劃小組依權責另訂規則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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