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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勞職授字第10802011971號

    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決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接受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且接受本署或政府機關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計畫輔導者,並依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印染整理業之事業單位。

    (二) 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 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以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 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如附件一。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如附件二。

    (二) 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墜落或飛落、改善勞工工作場所照明,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相關工程。

    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 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 成果報告書(格式二)。

    (三) 補助申請切結書(格式三)。

    (四) 人力增聘承諾書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格式四)。

    (五) 領據(格式五)。

    (六) 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或控制設備需檢附設備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影本。

    (七) 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 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 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 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印染整理業)。

    (十一)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 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本署或政府機關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計畫輔導資料影本。

    (十三)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規定免報備者則免附報備憑證)。

    (十四) 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 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前項第六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告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