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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勞動關4字第1080125823號

    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七條、第九條。

    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七條、第九條

    部  長 許銘春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