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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交路(一)字第10883000213號

    訂定「交通部所屬機關橋梁基本資料開放申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交通部所屬機關橋梁基本資料開放申請作業要點」

    部  長 林佳龍

     

    交通部所屬機關橋梁基本資料開放申請作業要點

    交通部108年4月8日交路(一)字第10883000213號令核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各界共享及公平運用本部所屬機關之橋梁基本資料,以促進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範圍為「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內,本部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橋管機關)權管橋梁之基本資料。

    三、國內之公私立機關(構)、各級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符合公共利益前提下,得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應具函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向橋管機關提出申請,橋管機關針對各橋梁資料申請欄位得審酌申請案件內容再予適度開放,並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五、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一)、開放之橋梁基本資料智慧財產權歸屬橋管機關,申請人對外提供所申請之資料時,應徵得橋管機關同意。

    (二)、申請人申請橋梁基本資料,橋管機關不收取費用。但申請人須本互惠原則,將應用成果回饋橋管機關參考。

    (三)、橋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僅供參考,申請人如因利用該資料而遭受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引致第三人受到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或發生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引致使用者遭受損害或損失者,橋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使用者及第三人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六、申請人違反第五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其依本要點取得之使用權利立即終止,申請人不得向橋管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