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34092B號

    修正「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六、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七、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兒童福利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八、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十一、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第一項第六款之代表應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有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繼續任職至聘期屆滿之日。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