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
本部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
組成:置委員十九人,由當然委員九人及票選委員十人,依下列規定組成:
1、
當然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
督導次長(兼召集人)。
(2)
主管司長(兼副召集人)。
(3)
法制處、政風處各推薦科長以上一人,計二人。
(4)
主管司科長以上一人。
(5)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
(6)
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主任一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一人,計二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7)
法學或性別平等之學者專家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
票選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
專科以上學校三人:由專科以上學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其中中校階以下至少一人。各校候選人產生方式,由各校定之。票選委員互選之選舉作業規定,由本部定之。
(2)
高級中等學校七人:由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其中,軍訓主任教官至多三人,少校階以下至少二人。
(二)
職掌:
1、
軍訓教官人事政策及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
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與不適任人員案件審議及建議。
3、
校級軍訓教官資績決審與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
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
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6、本部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七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召集之評議會議,得併入本部軍訓人評會辦理之。
(三)
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集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不適服現役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四、除本部軍訓人評會外,各級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
組成: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軍訓人評會,置委員十九人,由當然委員九人及票選委員十人,依下列規定組成:
(1)
當然委員九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業務之副署長(兼召集人)、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兼副召集人)、校園安全防護科科長一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軍訓主管五人,其中縣(市)聯絡處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三人,法學、性別平等或學生輔導之學者專家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
票選委員十人:各直轄市及縣(市)薦報票選軍訓主任教官及軍訓教官至少一人,由召集人遴派軍訓主任教官及軍訓教官各五人擔任。
2、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軍訓人評會之組成,應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軍訓人評會組成委員人數不可低於五人,人數不足時,得遴聘學校學務、行政主管、法學、性別平等或學生輔導之學者專家擔任。
3、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之組成由各校訂定,並經校長核定後,報本部備查。但軍訓教官未達十二人之學校得不設置,由軍訓人員相關會議行之。
(二)
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與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三)
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集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