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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三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四、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
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二)
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三)
學生前一學期德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
(四)
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已申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六、本就學獎助學金每學期發放金額如下: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三)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四)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十三、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本獎助學金申請期限除依第九點申請者外,並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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