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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12號

    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部  長 嚴德發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人事戰備之綜合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國軍員額管制、兵員補充、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三、軍官、士官、士兵(以下簡稱軍人)經歷管理制度之規劃、核議、執行與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軍人服役、任官、任職及留職停薪之執行。

    五、軍人休(請)假、留守、兵籍與學籍資料管理及國防人力移轉培訓業務之督導、執行。

    六、國軍退除業務與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

    七、特種人員之處理與軍人勳賞、獎勵、懲罰及考績之執行。

    八、國軍人才招募、國軍軍事教育政策與制度之規劃、督導、核議及執行。

    九、參謀本部與所屬機構、部隊、受國防部委任辦理之學校權益保障案件之審議與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七 條  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戰備與用兵後勤政策、制度及聯合作戰後勤判斷、作戰計畫後勤附件(計畫)之規劃、後勤支援之研究發展。

    二、聯合作戰後勤補給、保修、軍事運輸、彈藥政策之擬訂、後勤法令之研擬與後勤訓練之規劃、管制、督導、執行及衛勤支援之協調。

    三、年度後勤需求評估及建議,維持經費與施政預算(不含設施維護)需求之編製、審議、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戰備支援裝備配賦標準與軍品獲得、分配運用、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政策之擬訂、督導。

    五、國軍裝備修護政策之擬訂、裝備修護計畫之審核與裝備序號、武器妥善率、裝備委商保修之核議及督導。

    六、國軍修護獎金支給規定與基準之擬訂及陳報;年度修護預算之核議及督導。

    七、國軍武器系統部署服役後之整體後勤支援管理與修護工廠機具自動化籌建計畫、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與總員額之核議、督導及考核。

    八、後勤資訊系統整合發展及國軍後勤用兵資訊系統管理。

    九、國軍一般後勤工程設施、彈藥、後勤支援裝備等建案作戰需求審議與房屋、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林綠化業務等預算之編列、督導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