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
部 長 嚴德發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戰略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願景勾勒及國防政策建議;軍事互信機制規劃及管制。
二、國軍軍事戰略計畫作為。
三、國防報告書之編纂及發行。
四、國軍軍制、組織、兵力結構、總員額及人力編設之策訂。
五、本部與所屬組織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核議。
六、國軍軍事投資之彙總、協調、審查、額度分配,建案整體獲得規劃書之審定、督導與作業規定之研擬及釋義。
七、國際軍事事務合作政策與交流及各司令部軍售會議執行之審議。
八、戰略情報資料、國軍整體戰略環境、國防安全及區域安全之事務研析。
九、國防軍事事務革新趨勢,未來戰爭型態趨勢、威脅及作戰概念綜合研析。
十、其他有關戰略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資源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兵役政策、法令之擬訂、國軍服役、國軍人員入出國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二、國軍任官、任職、待遇、人事勤務與聘雇人員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三、國軍撫卹、保險、留守業務政策及法令之擬訂;軍人與其家屬權益優待、退除役官兵安置政策規劃及協調。
四、國軍性別平等及婦女權益業務。
五、國防物力資源運用與國軍環保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動產、文化性資產管理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七、國防部中程施政計畫(四個年度)與國軍五年施政計畫之籌編及督導。
八、國軍人員維持費與作業維持費之籌編及督導。
九、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與國家型科技政策及趨勢之規劃。
十、其他有關資源規劃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