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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產電影片國內創意行銷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產電影片國內創意行銷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國產電影片國內創意行銷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
(二)
連續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有正體中文字幕。
(三)
映演限制
1、申請第一梯次之國片,於申請當年度六月一日前,應尚未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2、申請第二梯次之國片,於申請當年度時十一月一日前,應尚未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四)
不得以相同國片獲文化部、本局、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國內行銷補助。
(五)
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十份及WORD檔資料光碟一片。企畫書紙本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繕寫,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度國片-○○○國內創意行銷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者:
1、申請者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或發行之文意。
2、申請者有為申請補助之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行銷權利之證明文件。
3、申請者無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4、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
申請補助行銷之國片片花(一式十份),其應含影像、聲音或足以顯現劇情大綱、表現該影片敘事風格,且播放長度應為三至十分鐘。前開檢附之國片片花應分別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以光碟或隨身碟方式繳交者,應黏貼或固定於企畫書封底。
2、以影片連結方式繳交者,應將影片網址生成QRcode連結,並黏貼一份光碟或隨身碟於企畫書正本封底。
(三)
行銷計畫:
1、申請行銷補助之國片說明:
(1)
國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片名、劇情介紹(應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敘事風格、製作團隊介紹(包括但不限於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角、配角之名單、經歷簡述等)、製作期程。
(2)
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應以切結書替代。
2、行銷及國內首輪商業映演規劃:
(1)
申請行銷補助國片之商業市場性分析(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定位、目標觀眾分析;其應詳細說明進行目標觀眾定位、調查之方法及執行策略)。
(2)
創意行銷方式具體作法(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市場布局、新媒體【例如:社交平台、行動載具】行銷策略及作法、其他通路行銷策略及作法)及各項行銷作法之期程。
(3)
在各直轄市、縣市戲院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規劃與期程。
(4)
行銷預期效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國內票房預估、新媒體及其他通路行銷效益等)。
3、行銷執行團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行銷執行團隊之名單、經歷簡述、最近三年辦理國片行銷活動之介紹及其績效)。
4、預估行銷經費說明: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行銷項目,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5、行銷資金來源規劃與說明。
六、申請期間、遞送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申請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梯次:申請當年度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同一國片於同梯次行銷補助者,以提出一申請案企畫書為限。違反者,申請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
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撤案或獲補助與否,概不予退還。
十三、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
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八點規定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金者應依本要點及補助合約規定之期限及應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辦理結案。
(五)
獲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
(六)
獲補助行銷之國片、企畫書內容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且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
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將獲補助行銷之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九)
獲補助金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之全部或一部分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散布、發行(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文件正本一份。
(十)
獲補助行銷之國片於國內首輪商業映演時,應於其片頭或片尾,明示獲本局行銷補助之文意。但獲補助金者名單公告前,獲補助行銷之國片已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一)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三)
獲補助金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四)
獲補助金者及其行銷團隊應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辦理之影視行銷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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