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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34153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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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二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二條、第十六條
部 長 潘文忠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科目)。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第 十六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二條、第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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