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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7674號

    修正「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徐國勇

     

    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三千

    三千

    二、採取、販賣、陳列古物、石筍、古生物化石、水晶石、鐘乳石及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三、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千

    四、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

    三千

    五、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一千五百

    三千

    六、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神壇、祭祀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七、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一千五百

    三千

    八、未經核准,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九、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及垃圾。

    一千五百

    三千

    十、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三千

    三千

    十一、餵食野生動物。但因調查研究需要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九百

    三千

    十二、放生、棄養動物。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三、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南橫公路沿線除外)。

    九百

    三千

    十四、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三千

    三千

    十五、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千

    三千

    十六、未經核准,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七、除聚落範圍外,於園區內從事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