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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16238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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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
附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
部 長 潘文忠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擊劍、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共計二十種。
二、選辦種類:執委會得選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或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已具奪牌潛力之競賽種類一種至二種舉辦。
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為原則。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高中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參賽選手人數以一萬一千人為原則。各組團單位團體項目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三隊;個人項目之田徑、游泳、體操、射箭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六人,其餘種類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三人。
前項競賽規程及各運動技術手冊,由執委會擬訂,經組委會之運動競賽小組審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比賽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公告。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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