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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53131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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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九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六、教師聘用
擔任學習扶助課程之教師,由學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聘兼之:
(一)
學校現職教師。
(二)
學校退休教師。
(三)
學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之教師。
(四)
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資格之實習學生。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除經教育部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者,本署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學校依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財力分級屬第四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財力分級屬第五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三)
實施校務基金或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學校,執行本案之結餘款為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下者,以納入該校基金方式處理;結餘款超過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者,應全數繳回。
(四)
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上網填報並列印後逐級核章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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