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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附修正「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第一點規定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申請進口下列魚翅貨品(以下簡稱魚翅),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以下簡稱作業平臺)(網址:http://permit.coa.gov.tw/),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提出,經核准後始得輸入:
(一)
鯊魚翅,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2.00.00-4)。
(二)
鯊魚尾,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9.20.10-1)。
(三)
鯊魚尾鰭上半部,生鮮或冷藏(CCC號列:0302.99.90.20-4)。
(四)
冷凍鯊魚翅(CCC號列:0303.92.00.00-3)。
(五)
冷凍鯊魚尾(CCC號列:0303.99.20.10-0)。
(六)
冷凍鯊魚尾鰭上半部(CCC號列:0303.99.90.20-3)。
(七)
燻魚翅(CCC號列:0305.71.10.00-4)。
(八)
乾魚翅(CCC號列:0305.71.20.00-2)。
(九)
鹹魚翅(CCC號列:0305.71.30.00-0)。
(十)
燻、乾、鹹之鯊魚尾(CCC號列:0305.72.00.10-3)。
(十一)
燻、乾、鹹之鯊魚尾鰭上半部(CCC號列:0305.79.00.10-6)。
(十二)
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冷凍者(CCC號列:1604.18.00.10-6)。
(十三)
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罐頭(CCC號列:1604.18.00.20-4)。
(十四)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鯊魚翅(CCC號列:1604.18.00.90-9)。
(十五)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冷凍者(CCC號列:1604.19.40.10-7)。
(十六)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罐頭(CCC號列:1604.19.40.20-5)。
(十七)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鰭(CCC號列:1604.19.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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