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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農防字第1081471564號

    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二。

    附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二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二豬隻評價基準修正規定

    一、以確診當日前六個交易日,臺灣地區肉品市場至少七個最高價肉品市場之肉豬交易量計算平均每百公斤交易價格為基礎評價額。

    二、評價基準如下:

    (一) 仔豬

    1、乳豬(未滿七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2、保育豬(七公斤以上未滿二十五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二) 肉豬

    1、二十五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四十計算。

    2、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七十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3、七十公斤以上未滿九十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4、九十公斤以上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計算。

    (三) 種豬

    1、具登錄證書之純種母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二點五倍計算。

    2、具登錄證書之純種公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五倍計算。

    3、具血統書之哺乳、保育、配種前種豬依前二目評價額再以二倍計算。

    4、未具登錄證書或血統書者,經評價委員認定哺乳中或未懷孕之種母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一倍計算;有明顯懷孕之種母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二倍計算;已具有性能表現之種公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三倍計算。

    5、前四目之登錄證書或血統書,以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出具者為限。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二豬隻評價基準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