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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農授糧字第1081092387A號

    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獎勵金發放作業包含以下工作:

    (一) 發放清冊造送及審核。

    (二) 獎勵金撥付。

    (三) 撥付情形報送及結存資金解繳。

             稻作直接給付獎勵金發放作業,依「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辦理。

             契作硬質玉米獎勵金發放作業,依「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辦理。

    六、獎勵金撥付工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分署應配合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調查每月資金需求預估數,並統一由本會匯撥至分署設立於財政部國庫署之農損基金專戶。

    (二) 分署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審核之清冊二份,確認所列獎勵金金額無誤後,函送承辦鄉(鎮、市、區)農會或接管農會信用部之金融機關(以下簡稱農會),並匯撥獎勵金至農會所設置本計畫專戶,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

    (三) 分署對於清冊內容或獎勵金金額有疑義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重新確認釐清。

    (四) 公所於接獲分署通知確認結果後,依清冊內容製作媒體轉帳檔案,檢查確認無誤後,提供農會辦理轉帳作業。

    (五) 農會於接獲分署所送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應領金額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會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申請人領款。

    (六) 對於偏鄉申請人未能於當地農會設立帳戶者,得以支票支付,並於清冊登記支票號碼。

    (七) 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送分署妥為保管。

    (八) 農會代撥款手續費,包含審核、碰檔、通知農戶、繳回結餘及利息之匯費等,以鄉(鎮、市、區)為基準,按本計畫每年細部實施計畫書所定計算方式,由分署按農會辦理情形覈實核付。每期作代撥款手續費未達七百五十元者,以七百五十元計付。

    (九) 農會發現申請人帳戶已銷戶或無法轉帳時,應函知分署,依分署指定時限及帳戶匯回獎勵金,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