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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及結合大學,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以落實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
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私立大學校院。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
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及高齡自主學習團體活動,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學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學校院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屬核撥結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
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
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準及原則如下: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依樂齡學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1)
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2)
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3)
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4)
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訪視組別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鄉(鎮、市、區)數分類:
(1)
第一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二十九個以上。
(2)
第二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十六個至二十八個。
(3)
第三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十個至十五個。
(4)
第四組:轄屬鄉(鎮、市、區)數未達十個。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年特優及優等之數量不同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調整獎金額度:
(1)
特優:第一組一百萬元;第二組八十萬元;第三組五十萬元;第四組三十萬元。
(2)
優等:第一組七十萬元;第二組五十萬元;第三組三十萬元;第四組二十萬元。
(3)
甲等:第一組四十萬元;第二組三十萬元;第三組二十萬元;第四組十萬元。
4、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5、前目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發展等相關計畫。
6、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輔導改善。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
(1)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通過之申請單位,得依下列規定成立樂齡學習中心:
新辦樂齡中心:新承辦之團隊。
續辦樂齡中心:由原承辦之團隊辦理,或由原樂齡中心策略聯盟單位接辦。
優質樂齡中心:續辦樂齡中心於前一年執行成效良好,且直轄市、縣(市)訪視為優等以上者,得推薦為優質中心。執行成效檢核項目包括課程內容、課程比例、特色課程、服務社團及拓點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薦一所優質樂齡中心為限。
樂齡示範中心:成立後未曾更換過承辦團隊,且申辦前二年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均為優等以上,得推薦為該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後,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成立。
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之中心: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人數超過二萬人者,得加設一所樂齡學習中心。
樂齡示範中心及優質樂齡中心,應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未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之地區,辦理其他有關高齡教育之相關事宜。
(2)
樂齡中心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
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發展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準備。
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之進修課程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
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強化訊息傳遞。
(5)
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團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式呈現。
(6)
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型成為樂齡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2、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向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提報申請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計畫整體規劃辦理;其課程內容安排,需由本部培訓合格之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整合適當之學習主題,依成員需求規劃,學習主題合計占每次學習活動時間三分之二以上,並應融入政策性宣導課程。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與成員依需求排定課程如下:
(1)
高齡相關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
健康休閒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養生保健、高齡體適能、自主生活管理及情緒管理等知能為主。
(3)
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
(4)
重點政策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等。
(5)
其他學習課程:以得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志工服務等。
(二)
公私立大學校院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
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
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及養生保健等知能為主。
(3)
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包括自創課程)等為主。
(4)
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亦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
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志工服務。
(三)
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及高齡體適能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
5、如申請高齡自主學習團體活動,其課程內容安排及課程分類,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區)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併同訪視輔導及培訓計畫,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3、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計畫整體規劃辦理之高齡自主學習團體,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二)
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三)
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1、申請期間如下(分三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
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
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3)
每年九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程表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5、申請辦理高齡自主學習團體,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六、審查作業:
(一)
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二)
前款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審查原則:
1、依樂齡學習辦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1)
計畫可行性。
(2)
經費合理性。
(3)
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年執行績效。
(4)
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5)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1)
逾公告申請期限。
(2)
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依樂齡學習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補助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申請。
(3)
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4)
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5)
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及本部公告實施計畫之講座鐘點費基準外,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
(二)
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所執行之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本部每年公布之。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執行樂齡大學計畫,應依本部公告之相關規定,提供成果相關資料。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應依本部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學校院各項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相關補助之參據。
(三)
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樂齡中心,其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四)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五)
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前不再撥付相同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並得逕予撤銷該補(捐)助或委辦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學習環境。
(二)
各單位執行樂齡學習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
各單位辦理樂齡學習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成果報告之公開資料,不得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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