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衛部統字第1082560425號

    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附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六十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六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時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滿一人時者,以一人時計。

    第 三 條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二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