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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衛部統字第10825604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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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附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六十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六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時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滿一人時者,以一人時計。
第 三 條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二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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