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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90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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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未經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九、未經核准,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十二、未經核准,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十七、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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