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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9053號

    修正「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徐國勇

     

    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處分事由

    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
    (含)以上

    一、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千

    三、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四、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五、未經核准,於園區內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三千

    六、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一千五百

    七、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三千

    八、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三千

    九、未經核准,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一千五百

    十、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大鹿林道東線。

    一千五百

    十一、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一千五百

    十二、未經核准,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一千五百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一千五百

    十四、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三千

    十五、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一千五百

    十六、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

    一千五百

    十七、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