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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局音(業)字第10830033372號

    修正「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第六點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第一類每兩年辦理一次。但本局得視年度預算及執行情形,加開第一類受理梯次;各類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辦理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及企畫書等相關文件,以付郵掛號寄送或專人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收件日期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並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逾期送達,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