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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表一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表一修正規定
五、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費。
(一)
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
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
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
前二學年度學校新生註冊率加總平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本部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額;複審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學年度所涉第七點之違失情節輕重,調整獎勵經費。
十三、受獎勵、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
所有購置之物品,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學年度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二)
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三)
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帳;因實際需要變更使用計畫,應報本部核准。
(四)
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展延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五)
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
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部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國教署派員不定期抽查,確實考核。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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