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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農防字第1081493968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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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附修正「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以下簡稱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之限定動植物檢疫物,其限定種類及數量如附表。
出、入境人員攜帶輸出入之檢疫物未符前項規定者,按一般貨物輸出入檢疫程序辦理申報。
第 七 條 (刪除)
第 八 條 (刪除)
第
十一
條 (刪除)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附表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
之動植物檢疫物限定種類及數量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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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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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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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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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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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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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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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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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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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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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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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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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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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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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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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公斤以下(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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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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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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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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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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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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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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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鮮果實不得隨身攜帶入境。
註2:攜帶入境之種子限量1公斤以下,種球限量3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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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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