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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78041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部與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

    (三) 與本署合作進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戶外教育之社會、文化、自然與環境教育之機關與公立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構))。

    三、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 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每地方政府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加上非偏遠之公、私立國中小(以申請當年度二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八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每校以補助三萬元為原則,並以六萬元為限。除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準用下列規定申請者外,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申請條件如下:

    1、地方政府應成立戶外教育地方推動小組,成員包括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校代表、學者專家、國教輔導團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並定期召開會議。

    2、地方政府應辦理戶外教育補助說明會、審查會、成果發表會、增能研討、專業學習社群及其他相關事項。

    3、地方政府應推動與其他地方政府、學校與各機關(構)之戶外教育策略聯盟;其機關(構)包括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經濟部環境教育園區或觀光工廠、文化部文化機構、交通部國家風景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然教育中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戶外教室、農村再生社區與休閒農業區等。

    4、地方政府應建置並維護戶外教育資源網絡平臺,累積戶外教育路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5、學校實施戶外教育:

    (1) 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程及審查指標,並提供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其審查指標得包括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活動目標、教學活動設計、活動人員規劃、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戶外教育、是否符合優良戶外教育活動(包括場域)及其他相關事項。

    (2) 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非山非市學校或非偏遠地區經濟需要協助學生為多數之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教學體驗活動至下列場域進行戶外教學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A、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農、林、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B、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體能體驗活動。

    C、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創作體驗活動。

    D、各類災害重建區:防災教育、環境教育、生態教育等課程。

    E、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欣賞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進行落實世界遺產概念扎根基礎教育,培養鄉土意識與國際觀。

    F、其他符合戶外教育優質探索體驗之場所:進行各類戶外教學活動。

    (3) 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遴聘師資鐘點費、交通費、材料費、門票、膳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二) 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

    1、以本署提供名冊所列學校及地方政府推薦所主管學校申請為限。

    2、地方政府按所轄校數分三級:二百零一校以上者,為第一級,推薦校數以十五校為限;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者,為第二級,推薦校數以十校為限;一百校以下者,為第三級,推薦校數以八校為限。

    3、以具多年經驗或豐富成效學校為優先,並應透過學習路線展現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回應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精神,供其他學校參與觀摩,同時整合社區資源及融入地方創生精神。

    4、每校最高補助三十五萬元,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百分之四十為限。

    5、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應包括規劃之路線與課程內容、在地社區資源之連結、參與學校之申請方式、審查參與學校之基準及經費協助項目。

    (三) 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發展並實施跨區域住宿型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呼應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校訂課程之精神,持續透過多元且開放的學習模式,促進學生問題解決、溝通與團隊合作能力之培養及發展環境素養與地方情感之目標;其補助基準如下:

    1、每案補助三萬元,每一校每學年上限為四案,每一地方政府按所轄校數分三級,二百零一校以上者為第一級,以補助二十五校為限;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者為第二級,以補助二十校為限;一百校以下者為第三級,以補助十校為限。參與學生數以三十人為原則,並得視學校規模及特性,以「班級」、「班群」或「學年」為申請單位。倘有特殊情形者得採「跨年級」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理念與目的、學校本位課程之內涵、與現有課程連結、師生互動情形說明、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實施計畫及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3、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依序使用之項目: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代課(鐘點)費、講座鐘點費、遴聘師資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場地費、住宿費、保險費、材料費、門票、膳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四) 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進行社會、文化、自然及環境之戶外教育課程:教育部所屬館所或與本署簽署合作備忘錄之各機關(構),以跨部會戶外教育場域辦理相關主題之戶外教育課程者,優先予以補助,每案以補助三十萬元為限,本署總補助金額,以一百五十萬元為限;其計畫內容及補助項目如下:

    1、計畫內容:包括活動目標、教學活動設計、活動人員規劃、執行期程、預期效應及其他。

    2、補助列項目: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師資鐘點費與交通費、材料費、門票、膳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四、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就其主管之學校列冊,向本署提出;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或各機關(構)申請補助,應擬具計畫,逕向本署提出。

       本署受理前項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申請案審查之;必要時,得請申請人修正計畫內容;本署就各機關(構)之申請案,依申請之個案審查之。

       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後,應通知申請人。

    五、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規定如下:

    (一) 經費請撥:

             經費於本署核定後,採分期撥付,第一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均應檢附本署補助經費請撥單申請撥付,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完成前一學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應經核結後,始得撥付經費。

    (二) 辦理經費核銷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

    (三) 補助比率:

    1、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經費編列情形,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全額補助。

    3、各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以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限。但為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辦理之活動,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注意事項:

    1、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2、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3、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撒銷;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懲處。

    4、補助對象應依計畫執行;其執行項目期程變更,得由學校循校內行政程序辦理。涉及計畫項目或辦理地點變更者,學校應於事前報知各該主管機關,倘為重大變更事項,地方政府或各機關(構)應事先函報本署。

    5、受補助對象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六、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應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政策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七、地方政府對所屬學校應盡監督輔導之責,成果發表會亦應請受補助實施戶外教育縣市及學校參與研討報告,以收互相砥礪成長之功效。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國民中小學,受補助地方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本署辦理之全國性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辦理成效列為次學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八、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