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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8724
    交航字第10800210331

    修正「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

    部  長 林佳龍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持有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