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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交航字第108002103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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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
部 長 林佳龍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持有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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