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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工永字第10800368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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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綠色工廠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綠色工廠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點附件五
局 長 呂正華
綠色工廠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及第八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點附件五修正規定
六、廠商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綠色工廠標章:
(一)
取得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登記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發生重大職災及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行政刑罰等處分。
(三)
通過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
(四)
取得綠建築標章且其有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重大職災,指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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