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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附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部 長 嚴德發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班,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社團活動指導、愛國教育、保防安全、新聞處理、民事工作及外籍學員生事務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校務資訊服務系統、全球資訊網站管理、網路通信及安全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室:掌理校務發展規劃、教育研究發展、終身學習、推廣教育、學術交流與研究、準則編修與軍品性能研發、委託專案申請、外事交流、外文編譯、軍事刊物出版等相關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八、醫務所:掌理預防保健、軍醫行政、醫療門(急)診及衛材整備等事項。
九、遠朋國建班:規劃友邦及友好國家之軍、警、文等要職人員施訓及參訪,拓展外交與國際交流等事項。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六 條 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謀學院、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政治作戰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共同教學中心、語文中心、體育室、勤務連。
前項各學院得分設學系、研究所、總教官室、教育行政室、軍事專業教育班隊、學員隊、學員生大隊;並為推展業務需要,得設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第 八 條 本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前項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呈報國防部核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並得設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第
十二
條 本大學及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第
十三
條 本大學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十四
條 本大學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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