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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082150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人事費:

    1、 課程督學:督學商借期間所遺課務,其所屬學校於課務安排有特殊需求所聘任代理教師之薪資;以二人為限。

    2、課程輔導員:

    (1) 專任:輔導員於聘任期間以全時方式支援,其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以二人為限。

    (2) 兼任:輔導員於聘任期間以部分時間支援,其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每週總節數以八十節為限。

    3、專任行政助理: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以一人為限。

    4、 商借之課程督學及專任課程輔導員得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補助休假旅遊補助費及不休假加班費。

    (二) 運作費:最高二十萬元。

    (三) 活動費:最高一百萬元。

             前項(一)1、2課程督學及課程輔導員之人數,由本署視任務推動之服務學校數核定之。

             第一項(一)2(2)兼任課程輔導員,其每人每週教學節數之減授範圍,以四節至八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