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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815
    台內警字第10808724763

    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第七條。

    附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第七條

    部  長 徐國勇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

    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分之證件。

    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

    十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輕微。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

    二、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三、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四、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嚴重。

    五、遺失重要公物或保管(養)不當,情節嚴重。

    六、參與賭博財物或住宅供人賭博。

    七、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八、未依規定辦理常年訓練或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嚴重。

    九、參加各種業務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低劣。

    十、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嚴重。

    十一、疏脫刑事嫌犯。

    十二、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三、使用槍枝(彈藥)走火。

    十四、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二日。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嚴重。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