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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試行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試行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沈榮津
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試行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新創產品或服務,指成立五年內之新創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活動所生產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參與本處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上架於共同供應契約的品項。
四、補助內容
(一)
補助範圍
1、申請機關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本處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上架品項。
2、本處當年度擬辦理採購之類別品項,將另案公告之。
(二)
補助項目
1、當次採購品項之決標金額。
2、採購品項係供一定期間之使用,為預定使用期間內所需單位乘以決標金額之數額。補助期間以採購時起一年為限。
(三)
補助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二級至第五級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四)
補助金額
1、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2、本處得視預算編列情形、計畫內容、採購品項及第七點審查會決議調整補助金額。
九、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
補助計畫起訖與核定補助為同一年度者,補助款為一次性支付,受補助機關於完成驗收後一個月內且須於核定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二)、請款領據(正本)、費用支出明細表(附件三)、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附件四)函報本處,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予以撥款。
(二)
補助計畫如跨年度,則補助款採分期支付,受補助機關依下列方式請領:
1、於該產品或服務啟用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請款領據(正本)、費用支出明細表、驗收證明書(附件二)、補助款與分擔款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處,經審查符合規定後,請撥當年度實支經費總額。
2、於次年度補助計畫結案後,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請款領據(正本)、費用支出明細表函報本處,經審查符合規定後,請撥尾款。
(三)
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機關於核定補助當年度未能請領全部之補助款,應敘明原因辦理預算保留。須辦理預算保留者,本處得俟計畫預算保留申請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付,倘計畫預算保留申請未奉核准,本處不予撥付款項。
(五)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處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十、補助計畫之變更或終止
(一)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因實際需要或遭遇不可抗力有變更之必要,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並檢附計畫變更申請表(附件五)送本處核定,始得辦理。變更之計畫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由受補助機關自行負擔;如有減列經費者,應按補助比例於通知期限內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及孳息。
(二)
補助計畫之終止,應檢附計畫終止申請表(附件六)依下列程序辦理:
1、因遭遇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申請補助計畫終止,經本處廢止補助之核定後,應就終止之計畫工作項目核計未執行部分之受補助經費,於通知期限內繳回該未執行部分已領取之補助款及孳息。
2、非因前述事由申請補助計畫終止,經本處廢止補助之核定後,已領取之補助款及孳息須於通知期限內全部繳回。
十一、受補助機關應配合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本處核定補助後二個月內辦理採購為原則,且計畫至遲於核定當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採購、驗收及請款作業。
(二)
未依前款期限辦理採購並依第九點所定期限請款,除檢具理由函本處同意延展期限外,本處得以第第二項第一款之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視之。
(三)
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依原核定計畫所述之採購後續維持營運可行作法,自行訂定計畫控管作業。
(四)
計畫執行期間或計畫終了後,本處得視需要,要求受補助機關提出採購標的使用情形等相關說明,或至現場會勘部署、使用或後續維持營運情形。
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停止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
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落後、績效成果不彰或計畫執行不良,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
經本處就經費執行情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發現有未覈實辦理之情形。
(三)
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核定補助之處分內,作為該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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