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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促轉二字第1085200195號

    訂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

    代理主任委員 楊翠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

    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本會)為審定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保存之不義遺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條例所稱不義遺址,係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侵害人權之下列場所:

    (一) 鎮壓、強迫失蹤、法外處決、強制勞動、強制思想改造及其他侵害人權事件之場所。

    (二) 透過行政、司法、軍隊、警察、情治及其他體制系統,實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侵害人權行為之逮捕、拘禁、酷刑、強暴、偵訊、審理、裁定、判決、執行徒刑、拘役、感化感訓、槍決、埋葬及其他相關場所。

    三、審定不義遺址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徵集各該場所之檔案文獻、口述資料或進行現址調查。

    (二) 於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提供意見。

    (三) 經委員會議審議並作成議決之審定。

    (四) 依據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不義遺址之公告。

    四、不義遺址之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發布於本會網站:

    (一) 場所之今昔名稱與用途。

    (二) 場所或建物所定著之地號、地址或位置。

    (三) 審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 公告日期及文號。

    (五) 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