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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8828
    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91503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第五點及附件三、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第五點及附件三、附件六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第五點及附件三、附件六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

    () 預防性項目:

    1、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

    2、 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輔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 加強原住民族學生、新住民子女、隔代教養、單親(失親)家庭學生之中輟預防與復學輔導。

    4、 辦理中輟之虞學生彈性輔導及高關懷課程。

    5、 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 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協助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家庭訪問及輔導復學工作,並啟動三級輔導機制加強復學輔導。

    3、結合社政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地方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立案民間團體、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教師、家長志工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或高關懷學生,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入家評估、會談、親職教育輔導、家庭輔導諮商或辦理營隊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線研習。

    5、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題。

    6、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7、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並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安排就讀慈輝班或資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件一、二);其課程規劃以現行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育者,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8、依學生需求整合並邀集警政、社政、衛政等相關主責學生輔導、家庭教育、毒品危害防治單位參加,共同研議中輟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個案研討及相關輔導策略。

    9、辦理強迫入學委員會知能研習,強化復學輔導、社區資源整合及家庭親職教育輔導功能。

    () 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選替教育個案之獨立式中途學校,其經費申請基準準用本工作原則。

    () 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決方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3、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 民間團體: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 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專案補助項目。

    五、申請方式:

    ()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部)應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整合相關資源,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學輔導及就讀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檢核表(如附件四、五),並將整體計畫彙整成冊,函報本署,遇有特殊情形,得於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函報本署;其與民間團體合作者,應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

    1、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委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所屬原住民族學生、新住民子女、隔代教養、單親(失親)家庭重點學校名單、學生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內容;中輟之虞學生彈性輔導及高關懷課程之申請,依中輟之虞學生彈性輔導及高關懷課程計畫辦理(附件三);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及原住民學生中輟預防及輔導計畫之申請,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六)擬訂輔導計畫及填列經費申請表辦理。

    2、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

    () 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中輟生通報、追蹤、復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七)、檢核表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談者,應詳列與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成目的等。

    () 就讀中介教育措施:

    A、慈輝班: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審核後,併同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八),向本署申請。其中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B、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遴選辦理學校(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本署政策及「經費補助基準表」,擬訂所屬中輟復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八),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

    () 應結合原住民相關單位、社政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地方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立案民間團體、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教師、家長志工等,辦理原住民中輟生追蹤及復學輔導計畫。

    3、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及各級學校課程綱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之課程,以提供多元選替教育之服務。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填列申請表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含經費概算)向本署申請。

    4、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訂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成因與因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如附件七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理方式、內容及預計達成效益。

    () 民間團體:

    1、每半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 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 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 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 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九)、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請至本署網站下載)、團體立案證明影本。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5、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即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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