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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8829
    交路字第10850110841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

    部  長 林佳龍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審理巿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電動大客車補助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補助由交通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執行;其年度受理期程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之,補助數量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辦理。

    三、市區汽車客運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 應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其格式如附件一)及申請單位初審意見表(其格式如附件二);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同相關單位審查核定,必要時得以會議方式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審查意見應於一個月內回覆,未配合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請。

    () 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客車,電動甲類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如車輛行駛路線經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用低地板大客車,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2、車輛應配備動態資訊顯示系統(含站名播報系統、資訊顯示系統、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3、應配備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

    4、應配備播音設備及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之無障礙設備或設施。

    () 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電動大客車車輛(含電池)之百分之四十九;甲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三十三萬八千元為上限,其中,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八十三萬八千元為上限;乙類以每輛新臺幣二百六十萬元為上限,其中,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一十萬元為上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其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

    () 應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提供受補助車輛之資料,並應達成下列條件:

    1、營運前三年,每年班次妥善率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八;其計算方式為實際營運行駛班次數(班次)/應營運行駛班次總數(班次),其中備援車行駛班次以正常保養、排修,並預先報備核准者為準,其餘以備援車行駛之班次不予採計,並自開始營運日起算。

    2、通過附件三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規定;其證明文件,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辦理。

    3、車輛須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 應於請領補助款前完整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案之各項文件,並應依前款規定完成提供受補助車輛之營運資料及達成相關條件,否則不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請款作業,分四期請款:第一期於完成電動大客車採購契約簽訂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第二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一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第三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二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第四期於電動大客車營運三年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

    四、受補助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客運業者並應維持正常運作及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前項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客運業者並應保存。

    五、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一年內完成各項資料補件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備查,始得辦理第一期請款作業,逾期不再受理及撥付款項。其餘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辦理。應補件之資料含附件一所規定之文件;其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證明文件,應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測試報告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申請辦理,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辦理驗證時,應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如附件四)。

    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起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車輛,經核定後得另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維運補助(含電池重置、用電等補助),甲類以每輛營運十二年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並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五元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核算補助,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乙類以每輛營運十二年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上限,並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三元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核算補助,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維運補助自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前點規定函復備查日開始起算,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申請維運補助由客運業者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相關要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七、受補助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八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並應配置適當充電設備,確保車輛充電需求。但受補助車輛有調整使用之需求時,受補助客運業者得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後調整之。

    () 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經營八年,同時營運三年內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受補助車輛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營運虧損補貼時,其營運成本列計不得超過一般燃油低地板大客車。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管考本要點計畫之執行,客運業者未能依照核定計畫執行,經通知改善而未予改善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報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追回車輛全數補助款項。

    九、受補助之電動大客車須為本申請計畫核定前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十、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客運業者及電動大客車廠商,針對所提申請計畫、各項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之真實性及支付事實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另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得申請本計畫補助,補助計畫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相關補助、審查與管考方式準用本要點規定。

     

     

    附件一 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一、計畫書封面:應顯示申請單位、客運公司、營運路線名稱(並註明新闢路線或汰舊換新)

    二、計畫目標

    1、申請補助計畫是否及如何提升公共運輸使用量。

    2、申請電動大客車購車補助與計畫目標之關聯性。

    三、電動大客車營運規劃

    1、客運業者車隊規模及汰換為電動大客車之規劃。

    2、客運業者名稱、營運路線、路線起迄點、車輛數、停靠站、每日營運班次、備援車等基本資料,應註明單向或往返。

    路線

    里程

    行駛時間

    每日班次

    車輛數

    營運時間

     

     

     

     

     

     

     

     

     

     

     

     

     

    3、營運路線之道路條件適合使用電動大客車行駛之評估說明。

    4、營運路線之電動大客車排班調度、每車每日營運里程、充電時間等規劃說明。

    5、汰舊換新之舊車車號、車齡(詳至月份,以首次掛牌年月為準)。

    6、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上線營運時間規劃。

    四、購置之電動大客車相關資料(項目5-11需於請領補助款前提供)

    1、車輛製造廠名稱。

    2、車輛廠牌。

    3、車輛基本資料(應包含馬達型式、輸出功率、電池容量)。

    4、充電系統資料(應包含充電樁充電型式、功率)。

    5、所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資料。

    6、所取得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證明文件。

    7、所取得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證明文件。

    8、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之證明文件。

    9、充電系統(含車輛端及充電設備端)合格證明文件。充電系統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符合CNS國家標準之審核合格。若使用電池交換式者,得提供產品安全聲明書,及具公信力機構認證相關證明文件。

    10、營運品質穩定性確認說明。

    11、提供中文版之緊急應變手冊(內容至少應包含:車輛辨識及概述、高壓電系統、緊急應變步驟、潛在危險、緊急聯繫窗口與方式等章節)。

    五、電動大客車自主維運規劃說明

    1、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至少8年(不得移列其他路線使用,前4年不得低於申請時服務水準)之保證說明。

    2、取得充電場站土地使用權之保證說明。

    六、電動大客車自主配套承諾說明

    1、後勤維修制度。

    2、事故應變處理機制。

    3、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及保存。

    七、電動大客車充電站或電池交換站建置規劃

    八、電動大客車與一般燃油低地板大客車十八項成本比較分析說明

    九、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經費總額

    () 電動大客車車體(不含電池)、電池單價

    () 申請補助金額及自籌金額說明

    申請補助
    項目

    數量
    (A)

    單價
    (B)

    總價
    (C)=(A)*(B)

    申請交通部
    補助金額
    (D)

    申請環保署
    補助金額
    (E)

    總申請金額
    (F)=(D)+(E)

    地方
    政府
    自籌
    金額

    (G)

    客運
    業者
    自籌
    金額

    (H)

    車輛
    (含電池)

     

     

     

     

     

     

     

     



     

    附件二

    申請單位初審意見表

    要點規定計畫書內容至少應載明項目說明

    是否具備

    審核意見

    計畫目標

     

     

     

     

    電動大客車營運規劃,至少應包括客運業者名稱、營運路線、路線起迄點、車輛數、停靠站、每日營運班次、備援車等。

     

     

     

     

    購置之電動大客車相關資料

     

     

     

     

    確保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至少8年(不得移列其他路線使用,前4年不得低於申請時服務水準)之自主維運規劃說明及取得充電場站土地使用權之保證說明。

     

     

     

     

    確保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之完整自主配套承諾說明。

     

     

     

     

    電動大客車充電站或電池交換站建置規劃說明。

     

     

     

     

    規劃購置之電動大客車與一般燃油低地板大客車十八項成本比較分析說明。

     

     

     

     

    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經費總額(應依表格填報)。

     

     

     

     

    其他

     

     

     

     

     

     

    附件三 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基準規定

    一、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應達50%以上。

    二、申請需先符合附件四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並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其委託專業機構申請辦理之。

    三、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備註:

    1、貨品出廠價格以車輛買賣合約中的單一車輛價格進行認定,包含車輛本身成本、業務費及利潤。

    2、車輛買賣合約中車價需獨立展現,並標注此價錢不包含車輛保養、維修、保固等一切與車輛本身價格無關之費用。

    四、接受附加價值率評估之車輛規格,需與安審合格證及性能驗證報告之車輛規格完全一致。

    五、因營運模式需求,衍生車輛相關系統零件於買賣時未涵蓋在車價中(例如動力電池以租賃方式進行)之情況,需比照安審合格證及性能驗證報告車輛一致規格,使用合理方式推估完整車價。

     

     

    附件四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

    一、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電動大客車,其車輛使用性能應符合之項目如次:

    1、爬、駐坡性能:須能於20%斜度之斜坡上行駛25公尺後停車,接著以駐煞車停車5秒後再重新起步行駛至上坡坡道終點處。

    2、高速巡航性能:僅限行駛市區之電動大客車其真實車速應達每小時6065公里以上,行駛於市區快速道路、快速公路或高速公路者其真實車速應達每小時9095公里以上;且應能以最高真實車速行駛至少20分鐘。

    3、續航性能:電動大客車應以每小時4050公里之真實車速行駛至少80公里,其為使用快速充電方式者,應以每小時4050公里之真實車速行駛至少60公里;如有行駛市區快速道路、快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之電動大客車,應以每小時6070公里之真實車速行駛至少80公里。此續航性能測試應重複執行至少20次。

    4、殘電警示:殘電警示裝置警示後,電動大客車應以每小時4045公里之真實車速行駛至少20公里之距離。

    二、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電動大客車至少應符合前點所定之功能需求。但如客運業者依其實際營運需求另有要求增加功能需求者,並應符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