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教育部體育署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教體署國(二)字第1080030487B號 |
|
修正「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第二點
署 長 高俊雄
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大陸體育人士來臺辦理程序如下:
(一)
辦理大陸體育人士來臺從事體育交流活動之接待單位,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規定備齊詳實相關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
(二)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體育人士來臺者,應安排與其體育專業領域相符之活動。
(三)
大陸體育人士來臺活動期間,接待單位應注意其安全,並以不亢不卑態度,依各該主管機關或本署核准行程妥善接待。
(四)
國際性體育活動主辦單位,應邀請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成立籌備會,妥善辦理旗歌及稱謂事宜。
(五)
對於大陸體育人士提出我方官員不得出席相關活動要求者,應予拒絕。
(六)
接待單位安排大陸體育人士拜會我方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者,應先與大陸來臺體育人士溝通且取得協議,不得對我方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有不當行為。
(七)
大陸體育人士來臺後,有進行統戰宣傳或從事未經許可活動者,接待單位應即勸止。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