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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嚴德發
部 長 林佳龍
部 長 徐國勇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海、空軍軍事運輸作業、國外物資接轉及協同管制運用。
第 四 條 動員實施階段,各旅級單位得依需要派員編成運輸指揮組,受聯合運輸指揮部及聯合運輸指揮處之督導,負責轄區內相關交通運輸管制事項。
第 六 條 鐵路運輸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鐵路運輸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鐵路運輸之需求,訂定配運計畫,完成運量與運能之獲得及運用。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負責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負責高速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第 八 條 空運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空運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之空運申請,完成運量及運能之審查管制運用。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負責民間空運作業、航空器整備及配合軍事運輸作業事宜。
三、空軍司令部:負責航空器(含已徵用之航空器、機具)調派支援與各軍用、民用機場軍事運輸之作業及機場設施之管制運用。戰時依軍事需求,對機場有優先使用權。
第 十 條 各聯合運輸指揮處應在轄區內派遣、配置公路調節站、交通管制站及交通巡邏,並依狀況,於各機場、港口完成管制作業,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管制路線,得採取局部變更、優先順序、緊急改道及臨時交通封鎖等措施,並立即報告聯合運輸指揮部。
二、轄區內之交通標誌,必須變更或添置者,得報由作戰區指揮部或防衛指揮部洽請該地區交通主管機關辦理。其臨時標誌,由各級憲兵單位設置之。
第
十二
條 聯合運輸指揮處,依軍事運輸需要,協同管制臺鐵實施鐵路運輸作業,並負責協調交通機關搶修遭破壞之鐵道及設施。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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