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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促轉一字第1085100336號

    訂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之政治檔案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之政治檔案基準」

    代理主任委員 楊翠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之政治檔案基準

    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執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八條及政治檔案條例第六條有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審定工作,特訂定本基準。

    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應審定並命移歸為國家檔案,指由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或持有,於威權統治時期(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涉及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員或案件之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二)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或其他政治案件,例如法令、調查、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三) 涉及軍事、司法審判機構,例如法令、組織沿革、人事、職權、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四) 涉及情治機構,例如法令、組織沿革、人事、職權與業務運作等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五) 涉及限制或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例如法令、措施、決定、救濟等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六) 涉及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形成、運作、鞏固,例如法令、人事、決策、會議及統治者之批核、簽發等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七) 涉及統治者地位經營、鞏固及領袖崇拜等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八) 涉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之運作及相互往來,與國家公權力行使、國家政策形成、社會控制、政府機關(構)人事、公營事業之經營及人事、強化對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影響力等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九) 涉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於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或校園內運作,例如招募成員、宣揚黨綱黨義、舉辦活動、設置組織等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十) 涉及政黨或附隨組織之事業經營、財產取得、變動或處分之相關檔案、紀錄及文件。

    (十一) 其他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紀錄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