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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補登)
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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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七條
部 長 嚴德發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補償費:
(一)
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
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
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
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五)
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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