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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 中華民國108930日(補登)
    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258

    修正「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七條

    部  長 嚴德發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補償費:

    () 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 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 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

    () 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 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