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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下列三款之私立幼兒園:
(一)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並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私立幼兒園。但不包括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改善設施設備相關經費者,及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二)
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私立幼兒園。
(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所定私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檢核表實地查核通過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提送申請之私立幼兒園以不超過十園為原則;如申請園數逾所定園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排定優先序位:
(一)
幼兒園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其教保服務人力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
(二)
幼兒園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三)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規定,且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較高者。
三、第一點第二款及前點第一款與第三款所指教保服務人員配置以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及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所載資料為依據。
四、符合補助對象之私立幼兒園,倘設有分班者,本園及其分班得分別申請;經實地查核通過者,依直轄市、縣(市)財力分級核給經費補助,每園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通過實地查核之私立幼兒園,如有下列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本署得逕予撤銷補助:
(一)
實地查核過程中有造假情事,足以影響結果認定者。
(二)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改善設施設備相關經費,且重複領取本項補助經費者。
(三)
受補助當年度有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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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基準:符合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依下列基準補助:
(一)
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一百五十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一百五十一人至三百人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
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三百零一人以上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支應項目:購置或修繕基本設施設備(不含資訊、3C設備)、圖書、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遊戲場設施及遊戲場設施檢驗費等有助於幼兒學習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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