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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8930日(補登)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99776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附表一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附表一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補助項目

    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

    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

    八、鼓勵私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

    一、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下列三款之私立幼兒園: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並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私立幼兒園。但不包括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改善設施設備相關經費者,及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 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私立幼兒園。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所定私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檢核表實地查核通過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提送申請之私立幼兒園以不超過十園為原則;如申請園數逾所定園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排定優先序位:

    () 幼兒園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其教保服務人力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

    () 幼兒園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規定,且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較高者。

    三、第一點第二款及前點第一款與第三款所指教保服務人員配置以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及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所載資料為依據。

    四、符合補助對象之私立幼兒園,倘設有分班者,本園及其分班得分別申請;經實地查核通過者,依直轄市、縣(市)財力分級核給經費補助,每園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通過實地查核之私立幼兒園,如有下列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本署得逕予撤銷補助:

    () 實地查核過程中有造假情事,足以影響結果認定者。

    ()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改善設施設備相關經費,且重複領取本項補助經費者。

    () 受補助當年度有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

    一、核定基準:符合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依下列基準補助:

    () 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一百五十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元。

    () 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一百五十一人至三百人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三百零一人以上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支應項目:購置或修繕基本設施設備(不含資訊、3C設備)、圖書、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遊戲場設施及遊戲場設施檢驗費等有助於幼兒學習之費用。

    十四、補助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

    一、辦理原則:

    () 補助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就讀公立幼兒園之幼兒,全學期之學費;低收、中低收入戶幼兒免繳費用。

    () 前款補助與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及其他政府所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性質相同時,不予重複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報准落日期限者,期限內不在此限,其差額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足。

    () 本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 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補助得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及社會福利等資料;必要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得檢附證明文件,由地方政府認定。

    一、補助基準:

    () 本補助由幼兒所就讀之公立幼兒園逕予減免,前開幼兒園應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

    () 幼兒之年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計算。

    () 本項目之補助經費由中央政府按地方政府各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目標值達成比率,依下列規定補助:

    1、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全額補助。

    2、百分之九十六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八:補助百分之九十五。

    3、百分之九十四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六:負擔百分之九十。

    4、百分之九十二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四: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5、未滿百分之九十二:補助百分之八十。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要點第四點除第七項及第九項外,各工作項目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年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如附表一;且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學前教保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 本要點第四點第九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獎勵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會計相關規定,於獲撥該獎勵經費後一個月內,應將該經費之運用計畫送本署備查。

    ()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依計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 本要點除第四點第七項及第九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一個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附表一

    財力分級

    補助項目

    國教署補助比率(單位:%

    備註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一、辦理教保研習

    50

    70

    80

    85

    90

     

    二、辦理教保服務機構親職教育

    50

    70

    80

    85

    90

     

    三、辦理未立案教保服務機構稽查業務

    60

    65

    70

    80

    85

     

    四、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業務

    70

    80

    85

    88

    90

     

    五、加置專案臨時人力及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增置之人力

    5586

    6687

    7288

    7389

    7490

    補助各縣市政府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置之人力經費核定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前一年度總額為限

    六、鼓勵私立幼兒園建立友善工作環境

    80

    85

    86

    88

    90

     

    八、鼓勵私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暨推動平價教保服務

    80

    85

    86

    88

    90

     

    十、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

    40

    60

    78

    79

    80

     

    十一、補助私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辦理補助款之行政作業費

    80

    85

    88

    89

    90

     

    十二、補助國民教育幼兒班人事費

    86

    87

    88

    89

    90

     

    十三、補助國民教育幼兒班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學校附設幼兒園交通車、交通費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