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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院授主基作字第1080201020A號

    修正「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院  長 蘇貞昌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分院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所屬各分院作業基金以各分院為管理機關。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對照表(請參見PDF)